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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发文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06   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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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3〕44号)和《中共凉山州委凉山州人民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凉委发〔2013〕19号),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促进全州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凉府发〔2013〕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30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3〕44号)和《中共凉山州委凉山州人民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凉委发〔2013〕19号),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促进全州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政府引导力度。根据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进全州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定期调查研究重大问题,促进重点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民营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依据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奖励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和为民营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政府要明确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充实人员,保障经费,增强功能,抓好本地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民营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责任考核,开展督导检查,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从2014年起,州本级财政整合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统筹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积极争取国家、省加大对我州的支持力度,优化国家、省支持资金和州、县市财政资金的支出结构,同等对待民间投资主体。

  (三)编制凉山州鼓励民间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引导民营企业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领域内投资。建立健全凉山州民营中小企业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利用项目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省各类产业扶持资金项目。

  (四)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民营企业建立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验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省政府资助或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或奖励。

  (五)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实施或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攀西试验区重大科技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人才培养引进项目,资助民营企业开展省级以上技术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民营企业,州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并按省政府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六)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纳入政府相关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兑现加速折旧政策。

  (七)支持民营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按规定给予成果转化资金资助。

  (八)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同等享受政府相关的专项资金补助。

  (九)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年度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不低于采购总额的30%,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应不低于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基本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优先选用近距离产品和劳务服务,扩大我州钢材、水泥等产品在全州公益设施项目建设中的使用率,严禁通过设定附加条件变相对民营企业设置门槛。

  (十)优化金融机构贷款增量财政激励奖补政策,提高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中“小企业贷款增加额”比重,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加额的奖励力度。

  (十一)完善国库现金存款资源配置机制,将参与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额度作为计算分配国库现金存款额度的重要因素。

  (十二)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或费用补贴。

  (十三)支持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州政府参股设立凉山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鼓励县市人民政府参股和控股部分担保公司。

  (十四)加大担保贷款财政奖补力度,降低担保额度分档标准,提高财政分档补助水平,通过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多种方式,促进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规模,降低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收费水平。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适当贴息。

  (十五)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或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攀西试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我州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营业额(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销售额)500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七)民办学校资产过户涉及到的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程序报经州、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

  (十八)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存贷比考核、资本计量、不良贷款容忍度、监管评级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

  (十九)推动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做实专营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支持和鼓励攀西试验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攀西试验区设立科技支行,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十)加强部门联动,推动实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做好中小微企业筛选和融资培育、对接工程。支持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通过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境外人民币借款、内保外贷等方式实现跨境融资。

  (二十一)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开发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出口退税质押、收费权收租权质押等贷款产品。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

  (二十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增资扩股、重组改造;各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要提高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收费的透明度,严禁附加不合理条件。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辅导,积极促成其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股票融资。鼓励和支持具有明显成长潜力、较好预期经营业绩和符合国家有关条件的民营企业,运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和资产证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筹资。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股权融资、信托融资、金融租赁融资、银行业信贷工具创新等新型融资工具融资。

  (二十四)积极探索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鼓励保险资金探索参与我州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公用及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二十五)对列入省、州重大推进项目的民营企业用地,统筹使用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攀西试验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在土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上优先保障、及时供地,优先安排攀西试验区增减挂钩项目。

  (二十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按程序及时调整。民间投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支持民营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厂房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大力培育和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

  (二十七)扩大紧缺技术工种技能培训,对经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和工艺美术大师资格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十八)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14年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落实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对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二十九)推动实施“企业‘5555’培养造就计划”、“产业人才聚集计划”等计划。民营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展职工技术、技能培训。民营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外国专家或高技能外国人才以及“两院”院士,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每年在我州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在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完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渠道。

  (三十)对攀西试验区内民营企业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其住房、户籍、就医、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享受省、州人才引进有关优惠政策。

  以上针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
 

 
关键词: 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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